
一、協議雙方信息
1. 明確披露方(Disclosing Party)
這通常是擁有醫藥專利相關信息并尋求翻譯服務的一方。包括其公司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確定接收方(Receiving Party)
即承擔醫藥專利翻譯工作的一方,如翻譯公司或個人翻譯者。同樣列出其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詳細信息。
二、保密信息的定義
1. 具體描述
明確醫藥專利相關的所有信息都屬于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專利申請書內容(如發明名稱、技術背景、發明內容、附圖說明等)、實驗數據、藥理研究結果、制造工藝等。
無論是以書面形式(如紙質文檔、電子文檔)、口頭形式(如會議交流中的信息透露)還是其他形式存在的與醫藥專利相關的信息。
三、保密義務
1. 接收方的義務
接收方承諾對保密信息嚴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除非得到披露方的書面同意。
在翻譯過程中,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如限制接觸保密信息的人員范圍(僅允許直接參與翻譯工作且有保密需求的人員接觸),對電子文檔設置訪問權限,妥善保管紙質文檔等。
不得利用保密信息為自身或第三方謀取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將保密信息用于自身的研發、商業競爭等目的。
2. 期限
明確保密期限,一般應從協議生效之日起,持續到醫藥專利公開或失效后的一段時間(例如,專利公開后2
5年),以確保即使專利信息公開,在一定時間內與之相關的未公開的補充信息等仍能得到保密。
四、例外情況
1. 合法要求
如果接收方收到部門、司法機關等具有法定管轄權的機構的合法要求(如傳票、法院命令等),必須披露保密信息時,接收方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盡快通知披露方,以便披露方采取適當的措施(如尋求法律保護以阻止披露等)。
2. 已公開信息
如果在接收方接收保密信息之前,保密信息已經合法公開(如通過其他公開渠道如官方專利數據庫等已可獲取),則接收方對該部分信息不再承擔保密義務。
五、違約責任
1. 賠償責任
如果接收方違反保密協議,應承擔違約責任。明確規定接收方需賠償披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經濟損失(如因保密信息泄露導致的市場份額減少、研發成本損失等)、間接經濟損失(如商業機會喪失、聲譽損害等)以及為追究違約責任而產生的合理費用(如律師費、調查費等)。
2. 禁令救濟
披露方有權向法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機構申請禁令,禁止接收方進一步違反保密協議的行為,如禁止繼續披露保密信息或利用保密信息進行不正當競爭等。
六、協議的生效、變更和終止
1. 生效
明確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2. 變更
任何對協議的變更都需要雙方書面同意并簽字(或蓋章)。
3. 終止
協議在保密期限屆滿后自動終止,但不影響在協議終止前已經產生的保密義務和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