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術語誤譯:專利術語的精確性要求極高,一個詞的誤譯可能導致專利的權利要求范圍模糊不清,給競爭對手可乘之機,引發侵權訴訟或專利無效宣告等法律糾紛。
2. 語言復雜性:專利中使用的語言極其復雜,充滿了法律術語。這使得翻譯過程變得困難,因為它需要對技術主題和專利法的了解。
3. 法律條款的嚴謹性:法律條款的翻譯要求嚴謹,即使是一個小的誤解也可能導致法律后果。在法律術語上需格外謹慎。
4. 不同國家專利法的差異:不同國家的專利法存在差異,這可能導致在翻譯過程中需要考慮不同的法律要求和標準。例如,在中國專利申請中,通常不包含計算機程序和計算機可讀介質權利要求,因為這類客體是不能授權的客體。在美國,一定形式的計算機程序和計算機存儲介質權利要求是可以被授權的。
5. 翻譯錯誤的處理:對于由于翻譯錯誤所導致的授權范圍與原文范圍并非簡單清楚的大小關系時,如何處理,在現行專利法、細則、指南、司法解釋中并未有規定。
6. 專利執法行政復議:專利執法行政復議的事項可分為以下幾種:對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時作出的責令改正、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不服的;對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時作出的財產的查封、扣押等。
7. 技術障礙:當面對專利審查意見時,申請人可以主張最接近的現有技術與相關現有技術或公知常識之間的結合存在技術障礙。即,當能夠證明兩者之間存在技術障礙時,可以作為有力的爭辯理由之一。
以上這些法律障礙在專利翻譯過程中都需要特別注意,以確保翻譯的準確性和合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