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對專利授權的影響
保護范圍的界定
在專利申請文件中,權利要求書界定了專利的保護范圍。如果翻譯不準確,例如將一些關鍵技術術語翻譯錯誤或者選擇了不恰當的中文詞匯,可能會導致保護范圍的擴大或縮小。例如,在一些案例中,將“comprising”(包含、包括)錯誤地翻譯為“consisting of”(由…組成),這屬于封閉式的表述,而“comprising”是開放式的表述,這種翻譯錯誤會使保護范圍縮小,原本可能被包含在保護范圍內的一些技術方案被排除在外,從而影響專利的授權。
技術方案的理解
專利申請文件中的說明書和附圖是用于解釋權利要求書的內容,并且是權利要求修改的基礎。如果翻譯出現問題,使得審查員無法準確理解技術方案,可能會導致專利申請被駁回。例如,在一些復雜的技術領域,如生物醫藥領域,專利申請文件涉及技術特征的詞匯翻譯的些許差異,可能影響到整個技術方案的理解,進而影響專利授權。
二、對專利訴訟的影響
權利要求書譯文錯誤的影響
根據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對于基于PCT申請授予的專利權中權利要求書存在譯文錯誤的情況,如果譯文錯誤致使保護范圍超出國際申請的原文所表達的范圍的,以依據原文限制后的保護范圍為準;致使保護范圍小于國際申請的原文所表達的范圍的,以授權時的保護范圍為準。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如果權利要求書譯文存在錯誤,那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可能會受到限制,進而增加了可能不構成侵權的風險。
說明書譯文錯誤的影響
對于基于PCT申請授予的專利權中說明書譯文存在譯文錯誤的情況,雖然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專利審查指南中均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如果該專利在專利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可能會對案件的判決結果產生重大影響。例如在一個專利無效的行政訴訟案中,第三人利用證據A(基于PCT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申請授予的專利)中的實施例1來質疑專利權人的產品權利要求是否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原告在訴訟過程中發現,在證據1的PCT公開文本中實施例1使用的溶劑為“warm toluene(熱甲苯)”,但在證據1(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申請授權文本)中該英文被錯誤翻譯為“熱甲醇”。這一譯文錯誤導致本領域技術人員依據證據1的實施例1所公開的制備方法無法獲得實施例1所聲稱的產品,從而對案件的判決產生了影響。
三、對專利申請流程的影響
審查進程的快慢
以符合專利法及相關規定的語言來翻譯專利申請,可以避免后續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中發出補正和修改通知,既節約不必要的成本,也加快了審查進程。如果翻譯質量差,存在較多錯誤或者表述不清的情況,審查員可能會要求申請人進行補正或者修改,這會延長審查的時間,增加申請人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