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理解權利要求的基本原則
1. 公示原則與解釋原則的平衡
公示原則要求按照權利要求公示的內容來確定保護范圍,而解釋原則允許依照說明書和附圖來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這種解釋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偏離文字字面含義。實際上,解釋原則是對公示原則的進一步澄清,所公示的權利應是經過準確解釋的范圍,以恰當地確定權利人通過公開技術所作出的貢獻,并提供對文字局限性的救濟。
二、處理權利要求翻譯錯誤的方法
1. PCT國際專利申請譯文錯誤的處理
保護范圍擴大或縮?。夹g術語翻譯錯誤)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7條規定:基于國際申請授予的專利權,由于譯文錯誤,致使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確定的保護范圍超出國際申請的原文所表達的范圍的,以依據原文限制后的保護范圍為準;致使保護范圍小于國際申請的原文所表達的范圍的,以授權時的保護范圍為準。這里的“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確定的保護范圍”應理解為權利要求的文字所限定的范圍,并且不能禁止專利權人利用等同原則在錯誤譯文基礎上擴充保護范圍,但由于譯文錯誤導致的不當得利需后續限制,權利損失視為主動放棄,不過利用等同原則彌補應被允許。捐獻原則在這種情況下的適用性值得探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7條具有回溯力。
主動修改(漏譯或添加技術特征)
這種情況可視為申請人在發明專利審查過程中的主動修改,類似于PCT條約第28/41條中的主動修改。這種譯文錯誤導致的后續法律問題更多是專利法第33條,即修改是否超范圍的問題,而對保護范圍的確定沒有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授權公告的專利文件對公眾利益無損害,專利權人也無不當得利,后續可依據權利要求字面解釋確定保護范圍,不必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7條規定修正。
技術方案變形(定語位置、修飾關系等理解錯誤)
如果變形后的技術方案在實際中可實施,會造成公眾對侵權行為預知與專利權人根據原始PCT申請文件解讀不一致的情況,損害公眾可期待利益。
三、權利要求翻譯中的語言處理要點
1. 數量詞的翻譯
例如在一些案例中,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數量詞“一”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屬于中文表述習慣,而不是對數量的限定,但當權利要求中限定有“一個”等對數量構成明確限定的特征時,則可能難以對該數量進行與之含義不同的解釋。所以在專利申請文件特別是權利要求的撰寫和翻譯中,應結合說明書及附圖記載的技術方案斟酌使用數量詞“一”,保證用詞準確,避免特征產生歧義并避免對數量造成不必要的限制。
2. 固定用語的翻譯
例如在生物醫藥領域專利文獻翻譯中,“comprise”、“contain”和“include”均譯為開放式“包含”、“包括”或“含有”;“consist of”譯為封閉式“由……組成”;說明書中的“said”可譯成“所述”或“該”,“the”一般不譯出,需要的話譯成“該”等。不同領域的專利文獻在固定用語的翻譯上有各自的規范和習慣,需要遵循相應的要求,以確保翻譯的準確性和專業性。
四、權利要求翻譯的格式和時態處理
1. 格式處理
權利要求書需遵循“單句規則”,可用多個分句描述本條權利要求需要保護的全部技術方案,但每一項權利要求只能有一個句號。如原文采用了標點、分段、標號、縮進等多種方式來增加權利要求的可讀性,則譯文應采用合適的方式盡量還原原文的格式。
2. 時態處理
應以一般現在時為主,進行客觀描述。如原文有明確的時態,可根據情況選用一般過去時、現在完成時、一般將來時等時態,并且應注意通過采用不同的時態,以區分發明人已經完成的實施例與預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