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修正性解釋
當專利譯文出現(xiàn)“明顯錯誤”時,可以允許運用司法權對其進行修正性解釋,使得當事人無需經過行政程序補正瑕疵,從而提升維權效率。但在譯文錯誤并不明顯的情形下,則應當避免進行相應的修正性解釋。
二、制度重構
1. 域外經驗
美國體系:較為自由靈活,設置了獨特的“再頒”程序,規(guī)定非申請人故意欺詐導致提交的專利文件有缺陷,致使專利權全部或部分不能實施或無效,美國專利商標局可根據(jù)修正后提出的新申請重新頒布專利證書;還允許權利人在獲專利授權兩年后,通過更正程序擴大權利要求范圍,并且由于翻譯錯誤,導致專利授權范圍寬于國際申請原文范圍時,有管轄權的法院可作出宣告超出部分無效的判決,且該判決具有追溯力。
歐盟體系:作為PCT申請進入歐盟地區(qū)的統(tǒng)一途徑,Euro
PCT申請的修改存在嚴格規(guī)定。在授權后九個月的異議期內,不允許通過修改來擴大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且僅允許修改明顯的錯誤,“明顯錯誤”是指從申請?zhí)峤蝗諄砜矗绢I域普通技術人員可以直接及毫無疑義地推導出的錯誤。
日本體系:按照《日本特許法》第184條規(guī)定,在提出誤譯訂正書并交納相應手續(xù)費的情況下,可以在PCT申請進入日本國家階段后并被授權之前的任何時間訂正譯文錯誤,但不得超出國際申請原文記載的范圍。在專利獲得授權之后,可以依據(jù)《日本特許法》第126條規(guī)定的“訂正審判”制度進行修改,且為避免給第三人帶來出其不意的損害,訂正錯誤譯文不得超出原說明書等記載的范圍。
2. 法條適用
適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7條:當譯文錯誤導致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伸縮,應當適用該條,秉持對專利權人不利的原則解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并且在以權利要求文字本身為理解重點的基礎上,可以允許專利權人利用等同原則,適度擴展錯誤譯文的保護范圍。
適用《專利權司法解釋(二)》第四條:雖未明確提及PCT國際申請中譯文錯誤的問題,但明確了在特殊情形下,可以突破權利要求的確定性、公示性原則,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
三、增設專利授權后專門修改程序
我國目前沒有專門的專利授權后修改程序,可借鑒日本授權后的訂正程序。日本專利法中設置有專門的訂正審判程序,由專利權人在權利登記后自行訂正申請文件。訂正審判程序是在專利授權且發(fā)行發(fā)明專利公報(登記)之后,由專利權人提出。訂正請求可以在權利登記之后的任何時候提出,且請求的次數(shù)沒有限制。專利權人在訂正審判程序中可以對其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和附圖進行訂正,但訂正的目的僅限于縮小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更正筆誤或譯文錯誤、釋明不清楚的記載,且原則上訂正不得超出授權登記時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和附圖所記載的范圍,訂正不得實質上擴大或變更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為縮小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或者更正筆誤或譯文錯誤而進行訂正時,訂正后的權利要求所限定的發(fā)明必須滿足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等專利要件。我國增設專利授權后修改程序,可以采取與無效宣告程序并行的方式,也可以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專設一種專利權人修改程序。
四、及時公告經修改的權利要求
當前,只有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將專利權部分無效的情形,才涉及權利要求修改情況的公告。